(2014)榆民初字第06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雁峰与被告李虎卫、张保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雁峰,李虎卫,张保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278号原告高雁峰(又名高二飞)。被告李虎卫。被告张保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雁峰与被告李虎卫、张保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雁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雁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原告高雁峰。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