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佳申请执行李俊梅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李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2号申请人杨佳,男。被执行人李俊梅,女。本院在执行杨佳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对李俊梅财产保全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被执行人李俊梅(共有人杨怀才)所有、座落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5号3幢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永仁公路管理段院内、面积为75.35平方米)。查封的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现已对该套住房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被执行人李俊梅(共有人杨怀才)所有、座落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5号3幢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永仁公路管理段院内、面积为75.35平方米)。查封的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现已对该套住房采取保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强武审判员  杨礼铭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