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京山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京山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巫秀英。因涉嫌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9月17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范曙光,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玉蓉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范曙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在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棉花公司27号门面开始经营赌博游戏机生意。2014年9月16日21时许,京山县公安局八里途派出所在巡逻中查获被告人陈某的赌场并现场抓获3名赌博人员,收缴赌资900元,扣押赌博游戏机“金鲨”捕鱼机1组8台,“银鲨”捕鱼机1组6台,航海奔驰宝马苹果机6台。经京山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该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周某、李某的证言;京山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京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山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秋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