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余锋与山东乾为天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锋,山东乾为天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4号原告余锋,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刘海虎,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乾为天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余锋,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锋与被告山东乾为天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峰审判员 魏远新审判员 冷继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