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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洪林诉被告马义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林,马义虎,肖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杜洪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被告:马义虎,男,汉族,住址延吉市。被告:肖志伟,男,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林诉被告马义虎、肖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605元,由原告杜洪林负担。审 判 长 崔 仑助理审判员 金 贤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