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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四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珍诉被告王先文、吴银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珍,王先文,吴银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四初字第00212号原告王丽珍,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温县。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文,又名王铁,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被告吴银玲,又名吴素香,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2519630403004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珍诉被告王先文、吴银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丽珍负担。审判员  毛天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娟娟第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