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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与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2187-X。法定代表人:何旗,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大棚村江边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25995-0。法定代表人:谢涛,董事长。申请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发生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600000元或等值资产。申请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资产;三、责令被申请人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2600000元的担保;四、申请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