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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吕信灿与吕信灿、吕峰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吕信灿,吕峰,王凤维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243-1号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负责人:罗一钧。委托代理人:陈瑶杰(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信灿。被告:吕峰。被告:王凤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与被告吕信灿、吕峰、王凤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撤回对被告吕信灿、吕峰、王凤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1610元,由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