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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加清与邢秀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清,邢秀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578号原告陈加清。委托代理人孙兰本,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邢秀滨。委托代理人董清水,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清诉被告邢秀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秀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3元按比例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陈加清负担。审 判 长  吕 冰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