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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韩肖菲与郑海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润华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槐荫中意汽车配件公司员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6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