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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申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逄焕友与青岛市际源海藻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逄焕友;青岛市际源海藻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1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逄焕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际源海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王台镇逄猛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逄翔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逄焕友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际源海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际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逄焕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际源公司未提供已向逄焕友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证据,原审认定际源公司已于2005年1月1日终止了与逄焕友的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逄焕友与际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1月1日到期后,际源公司不给逄焕友发工资,只缴社会保险,原审既然认定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2005年1月1日以后同样的案情也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对同一事实存在相反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逄焕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际源公司系1999年1月4日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逄焕友与际源公司签订了自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际源公司仍为逄焕友投缴社会保险至2004年12月31日。逄焕友在原审中陈述说其在际源公司成立后即在该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几个月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逄翔云同意其回家不用上班,单位不给其发放工资,但同意给其投缴各项社会保险,这一习惯持续到2004年12月31日止。际源公司陈述说因逄焕友与逄翔云是朋友关系,所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还一直为逄焕友投缴社会保险直至2004年12月31日,从2000年起也多次催逄焕友交款,后于2005年1月1日与逄焕友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电话通知了逄焕友。从以上查明的事实来看,2002年1月1日原劳动合同到期之后,逄焕友与际源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此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虽然逄焕友既未实际向际源公司提供劳动,也未从际源公司领取工资,但际源公司还一直为逄焕友缴纳社会保险,原审认定双方在这一期间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际源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2004年12月31日之后,逄焕友与际源公司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逄焕友亦未提供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对其关于2005年1月1日之后与际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综上,逄焕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逄焕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