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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关锁云与吴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锁云,吴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关锁云,女。被执行人吴尽,男。关锁云与吴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锁云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吴尽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关锁云人民币13000.00元的义务,但吴尽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尽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关锁云人民币14000.00元的义务(包括欠款本息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62.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37.50元),其余请求关锁云自愿放弃,关锁云自愿交纳了申请执行费9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