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盱眙县中光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中光服饰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盱眙县中光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85010-X,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洪武大道。法定代表人沈中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静。被告张军,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县中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盱眙县中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中光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中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盱���县中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正龙人民陪审员 赵紫银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应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