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朱恩生与路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生,路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朱恩生。委托代理人付瑞,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路加香。原告朱恩生诉被告路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恩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