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朱恩生与路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生,路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朱恩生。委托代理人付瑞,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路加香。原告朱恩生诉被告路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恩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