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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陈飞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110-2号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现在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简阳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飞在简阳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飞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共有人吴继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共有人吴继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