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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韩新远与何燕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远,何燕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783号申请人韩新远被执行人何燕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4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何燕茹已经交本院,权利人韩新远的委托代理人靳军已将案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078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