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阮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阮某,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某,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王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佳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