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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鲍玉华与徐国胜、鲍玉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玉华,徐国胜,鲍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4)德城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鲍玉华。被告徐国胜。被告鲍玉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能够顺利审理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昭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