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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红与被告吴雁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红,吴雁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高永红,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告吴雁梅,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红与被告吴雁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雁梅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