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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伟光五金燃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伟光五金燃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80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伟光五金燃具厂。负责人招伟光。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伟光五金燃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伟光五金燃具厂遗失其持有的空白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140443009523630)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伟光五金燃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