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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李开利、黄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李开利,黄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7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广场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797-1。法定代表人:段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开利,女,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黄倩,女,1990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诉被告李开利、黄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193元,实际收取2193元,诉讼保全费15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