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岱民初字第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立威与孙兆珍、李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威,孙兆珍,李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287-1号原告吴立威。被告孙兆珍。被告李敬。本院受理原告吴立威与被告孙兆珍、李敬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孙兆珍、李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泰山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2014年5月13日,原被告在泰安市泰山区乐园小区对过路边因琐事打架,后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对三人分别作出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决定书注明两被告户籍为岱岳区。为证明自己主张,被告提交了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望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敬在本社区居住。另提供被告李敬山东省居住证,注明被告李敬户籍所在地为岱岳区。现居住地为泰山区,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孙兆珍、李敬户籍均为岱岳区。被告李敬的山东省居住证有效期限是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望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不能证明被告李敬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不能证明泰山区是其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兆珍、李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兆珍、李敬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立斌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  李昭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