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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邛崃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骅与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骅,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马骅,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建兴机具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谢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骅与被执行人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建筑��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骅于2014年10月9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港口物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钢管、扣件和管接(已被本院查封、扣押),并对相应钢管、扣件和管接的租金予以扣留。现对以上钢管、扣件和管接在进一步处置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马骅尚未受偿的446083.20元及相应的租赁钢管、扣件、管接的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待本院将以上钢管、扣件和管接处置和提取租金后申请执行人马骅凭本裁定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邛崃执字第10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