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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立明与季汉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明,季汉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孙立明。被告:季汉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明诉被告季汉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车辆冀T×××××。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名下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车辆冀T×××××。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