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曹清伟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清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曹清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层。负责人唐凤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曹清伟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清伟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清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清伟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8元,由原告曹清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