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敖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敖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城关镇。被告张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护城乡。原告敖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某某诉称,经朋友介绍,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以开理发店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时间为6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1月20日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时间为1个月,出具借条一张。在被告还款日期还差一个月的时候,逃跑了,传闻被告已有几百万的债务。现已两年之久,无音信,实属以开店为由进行诈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本院认为,本经济纠纷案件被告张某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敖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智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