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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梁永安与王群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安,王群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50号原告梁永安。委托代理人相素媛,系西安市长安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群智。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毅,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安诉被告王群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安于2015年1月1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