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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蔡家福与朱传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家福,朱传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申字第00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家福。委托代理人:张红梅,系蔡家福妻子。委托代理人:李大仕,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传怀。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蔡家福因与被申请人朱传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家福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申请人的相关损失计算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朱传怀提交意见称:相关损失计算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蔡家福相关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数额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一,蔡家福一审时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其人均耕地不足0.2亩,但对其在农村从事蔬菜种植的事实并不持异议,故本案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并无不当,蔡家福称本案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的理由无事实依据。第二,本案一审时,一审法院对蔡家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三期”评定,分别为180日、60日、60日,二审判决结合蔡家福的住院病案,确定了三期的计算时间,符合相关规定,亦无不妥。蔡家福称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有误,但从一审诉状上所附赔偿清单看,其主张金额为900元,一审判决金额为1290元,且朱传怀对此未予上诉,二审对此金额维持并无不妥。另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蔡家福称本案相关损失计算有误的理由,不予采纳。综上,蔡家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家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