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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5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倪志平与秦亚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志平,秦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954号申请执行人倪志平,男,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秦亚飞,女,195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倪志平与被���秦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志平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秦亚飞支付欠款人民币51,0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秦亚飞既无银行存款,又无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