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南生与郑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南生,郑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4号原告邱南生,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郑建斌,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原告邱南生与被告郑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