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天文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武汉中天文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30号原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69号。法定代表人柴东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德伟,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中天文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蔡家田北区10号楼百胜家想时代b单元11层13室。法定代表人胡发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天文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原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