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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屠艳波与田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艳波,田幸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屠艳波,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田幸吉,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站长,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屠艳波诉被告田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屠艳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27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