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路某某,女,1970年10月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路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