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商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XX标与XX标、陈青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XX标,陈青连,金勇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132号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如辉。委托代理人:张智能。委托代理人:陈城。被告:XX标。被告:陈青连。被告:金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标、陈青连、金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560元,由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