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张强、李海英、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强、李海英、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铁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张强、李海英、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同和公证处(2008)莱同和证经字第85号公证书和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强、李海英、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