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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环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环旅(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环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环旅(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27号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环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何如青。被告环旅(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何如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环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环旅(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者查封被告环旅(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68,9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环旅(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8,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