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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尚XX与成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XX,成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尚XX,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成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尚XX与成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XX撤回对成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本案诉讼费2800元,收取300元,由尚XX负担。审判员  米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