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尚XX与成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XX,成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尚XX,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成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尚XX与成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XX撤回对成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本案诉讼费2800元,收取300元,由尚XX负担。审判员 米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