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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郭斌与杨世平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斌,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平,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国容,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斌与被上诉人杨世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6606号民事判决,郭斌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其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再次通知郭斌三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到期后仍未预交的将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告知后,郭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