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明兴和与吴小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兴和,吴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805号申请执行人明兴和。被执行人吴小建(又名吴晓建)。关于明兴和与吴小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搬民调初字第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0175元,执行费20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