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与许高岭、盛保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许高岭,盛保夫,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07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蒋艳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萍,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许高岭,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盛保夫,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许高岭、盛保夫、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许高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一次性支付许高岭人民币27000元(两万七千元),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上述款项打入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工行营业部(网点号00400),户主:许高岭账号为62×××38的账号内。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维丽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