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山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英与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英,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立英。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负责人裴亚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冰,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王立英诉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3日10时50分许,薛军强驾驶豫EXXX**号小轿车沿107国道邯马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邯济铁路铁路桥北侧地段处时,遇有情况撞上同向前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DX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后果,由于薛军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第2款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薛军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100元,承担事故发生的车辆评估费56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王立英身份证复印件;2、车损公估报告书;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保险单;5、驾驶证、行驶证;6、车损评估鉴定证明;7、发票一张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查明,并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11月13日10时50分许,司机薛军强驾驶豫E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107国道邯马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邯济铁路桥北侧地段处时遇有情况撞上同向前行驶的原告王立英驾驶的冀D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后果。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军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立英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立英要求车损评估,第五交警大队事故科委托河北省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王立英驾驶的冀D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损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为8100元。事故发生时,司机薛军强驾驶的豫E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原告王立英将司机薛军强、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后原告撤销对薛军强的起诉,同意自己承担评估费和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公估报告书、保险单、驾驶证、身份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交通参与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相关部门处理,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均未对该认定书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该事故造成原告王立英车辆损失8100元。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豫E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担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被告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立英车辆损失8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费567元,由原告王立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长    海审判员 张江人民陪审员张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