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好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