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稳、邢少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稳,邢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稳。被执行人邢少民。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稳、邢少民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国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