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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河南某公司与潘绍祥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某公司,潘绍祥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37号原告河南某公司,住河南省巩义市,注册号:xxx187。法定代表人白周敏。委托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绍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014。原告河南某公司诉被告潘绍祥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明确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日向本院缴纳按简易程序减半后的受理费4177元。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其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说明确认了上述事实,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