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何国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何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法定代表人张葆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邢磊,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5元,其余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