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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娜与兰子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兰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16-4号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兰子伟,又名兰伟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兰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子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子伟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兰子伟的存款续行冻结(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期限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