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娜与兰子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兰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16-4号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兰子伟,又名兰伟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兰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子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子伟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兰子伟的存款续行冻结(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期限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