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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1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北京安琪永逸科技中心与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琪永逸科技中心,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2833号原告北京安琪永逸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巴庄子***号。法定代表人徐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北京乾木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鑫,北京乾木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2号楼2层209号。法定代表人李运飞,总经理。原告北京安琪永逸科技中心(以下简称安琪公司)与被告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秀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田鑫、被告之法定代表人李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琪公司诉称,2009年5月,安琪公司与卡酷公司合作经营卡酷全卡通旗舰店。2014年1月16日,经双方共同确认,卡酷公司已拖欠安琪公司货款共计135359.06元。现安琪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卡酷公司向安琪公司支付货款135359.06元;2、由卡酷公司承担诉讼费。卡酷公司承认安琪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卡酷公司承认安琪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向北京安琪永逸科技中心支付货款十三万五千三百五十九元零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零四元,由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秀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