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指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秀琴、王维富申请执行刘立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琴,王维富,刘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指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琴,现住海伦市。申请执行人王维富。被执行人刘立学,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李秀琴、王维富申请执行刘立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案。因被执行人刘立学户籍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海伦市,为了便于执行,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绥中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海伦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雄伟审判员 徐文才审判员 宁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英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