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民终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蒋建新与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新,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终字第2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建新,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负责人:梁忠英,总经理。上诉人蒋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上诉人于2015年1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建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上诉人蒋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兵审判员 于红霞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雅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