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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德辉与孟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辉,孟凡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8号原告徐德辉,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孟凡利,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辉诉被告孟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9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