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德辉与孟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辉,孟凡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8号原告徐德辉,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孟凡利,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辉诉被告孟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9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松 微信公众号“”